| 主题:拆迁可以随意更改政策方案吗 | 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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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孤独的风 (2019/4/3 19:47:59) Email: 点击数:615 回复数:1 |
2014年老人委棚改过程中因故遗留了几户(非棚改户过错),现在进入了拆迁程序。县拆迁办要实行新方案,取消了原方案中的原地回迁,只给现金补尝,而补尝标准却按2014年的方案标准3300元一平米施行。请问领导:同一棚改项目是否可以实行二种政策。这种禁止回迁却还按前几年价格补尝的方案是否合理合法? 特别声明:本站论坛所有言论只代表网民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
| 回复:拆迁可以随意更改政策方案吗 | 1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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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委 (2019/4/9 17:35:23) Email: |
“孤独的风”网友: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广大群众的居住环境,2014年我县将老人委周边地块纳入到棚户区改造范围,该地块共涉及到180户改造任务,除原粮食局公房以外,现已全部完成拆迁安置工作。针对原粮食局公房居住户和公房承租房,县房屋征收领导组专题进行研究,县商务局作为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分类处置的办法:1、针对符合房改条件的住户,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房改政策落实。2、针对不符合房改条件的住户,按照市场评估价由原住户优先购买后,按方案规定征收。3、承租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4、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553-7865767。 特别声明:本站论坛所有言论只代表网民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