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地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您所反映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不给开发票,只开收据的行为,表明了该公司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但由于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够详细,我局尚不能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希望您拨打我们的联系电话,具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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