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浪琴湾小区问题! | 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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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普通百姓 (2019/3/21 14:16:57) Email: 点击数:520 回复数:1 |
尊敬的繁昌县房管局领导:
您好!现将浪琴湾小区关于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一事事实反映下。
第一:浪琴湾小区到现在还未贴示地下车库的分配图,现已有很多不知情的业主缴纳钱款可能购买了属于人防车位,被黑心开发商坑害!
浪琴湾小区目前在出售的地下车库车位开发商并未向业主公示哪些是人防车位,哪些是他们有权处理的556个车位,现在大部分业主在物业的怂恿下交了定金,而且他们声称使用权限为70年!这明显不符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规定!
第三:小区物业不作为,可以实地考察!下雨天人行道大多数都是被雨水漫过,楼层的入户门位置,地面塌陷严重!而且常年是电瓶车占道,安全隐患严重!绿化也损坏严重!这与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的相违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幸福感!
感谢县房管局的领导关注居民的生活,希望贵单位能够履行好职责监督好物业的执行力!为繁昌县的老百姓提升生活幸福感! 特别声明:本站论坛所有言论只代表网民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
| 回复:浪琴湾小区问题! | 1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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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房地产管理局 (2019/3/25 16:40:04) Email: |
“普通百姓”网友: 您好!对您咨询的问题,县房管局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防停车位问题。浪琴湾小区一期非人防车位556个,因地面返砂维修,车位现暂停使用,小区开发企业正在接受业主租赁或“使用权”受让预约。二期规划配建人防地下车位265个,该车位不在此次受让预约内。开发企业反馈,未与业主约定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归业主共有或附赠给业主,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规定,企业有权依法对小区地下车位行使“使用权”或租赁权。 二、关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我局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宣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小区路面出现塌陷严重的问题,我局已责成物业公司和开发企业协调解决,进行修复整改。 以上答复,如有疑问,请联系县房管局,联系电话:0553-7861813。 特别声明:本站论坛所有言论只代表网民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